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胡兴洁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科室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等)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院长依法领导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事项;

(六)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九)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监督校内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须与学院签订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须与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四)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财务室、医务室、体育馆、图书馆、小剧场、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驻校内通信、金融、商业网点等单位;

(三)车库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库;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园网中心或配备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

(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活动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责令当场整改到位,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灾)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进校后要与学院签订工地防火责任书,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竣工图纸、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消防设备明细情况、有关文件等在报学院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消防监控中心,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二十四小时进行消防监控;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对消防监控运行设备每日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引起的报警,要迅速到达实地查看,做好系统当日的火警、保障、误报、漏报和值班情况的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小剧场、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教育仍不整改的,对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院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校内焚烧废物;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学院消防办批准后方可燃放。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或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十)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物品摆放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实验室、公共教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可以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私自乱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十一)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十二)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十三)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保卫处消防办备案。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区域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训根据上级安排由保卫处消防办组织。

第六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条学院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院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项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内财务独立核算经营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

(四)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

(五)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六)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时检修消防器材、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配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七)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违规使用明火或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学院消防办通知逾期不整改;

(十一)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电,在办公室、实验室(实验审批同意的电炉除外)、集体宿舍、地下人防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十三)违反其他消防法规的行为。

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如私自挪用、改动或破坏宿舍房间及楼内用电设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个人和所在集体年度评优等资格。

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与校内单位或个人存在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内单位雇佣的外来人员(临时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其清除出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院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职工、学生给予警告以下的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

(二)造成损失在500—2000元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职工、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三)造成损失在2000—5000元的,责任人写出检查,学生、职工分别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其单位在全院通报批评。

(四)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职工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单位一把手在全院安全工作会议上作检查。

(五)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相关责任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根据学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扣发其岗位津贴,屡次违反的加倍处罚。

处罚决定由消防办提出建议上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职工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执行;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部门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