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关于加强校园网络系统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薄恺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91

南京邮电大学校园网络系统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载体,也是学校开展内外信息沟通、扩大社会影响、树立形象的主要窗口,更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做好校园网络的建设,净化优化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校园网络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网络用户使用权益,特就加强校园网络系统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校园网络管理、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网络中心工作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安全等的决策工作。

    第二条  建立校园网使用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是网络管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网络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学校网站、主页的建设和维护,中心主任是网络管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所建网站、网页的管理、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院(系)、各部门在校园网上建立网站、网页要严格向信息网络中心登记报批,并签订相关责任书。

    第三条  建设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网络维护和使用队伍。各上网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信息员)具体负责网络工作,并对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网络中心要不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这支队伍的业务能力。

    第四条 强化校园网络系统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一、校园网络系统的设备管理、维护和运行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信息网络中心可委托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换网络设备。

    二、校园网络系统与公共网络的互联互通由信息网络中心代表学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ISP运营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增加新的与公共网络的出入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用户名及口令、不得私拉网线及以其它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的方式上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损坏网络设施。

    六、校园网内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信息网络中心登记备案,由信息网络中心向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华东(北)地区网络中心备案。

    第五条 强化安全意识、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及时监视、处理网上有害信息。

    一、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各单位、个人也应关注校园网或局域网系统信息情况,一旦在校园网或局域网系统中发现案件应及时向保卫处或信息网络中心报案。

    二、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由信息网络中心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党委、主管校长及南京市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清理和取证工作。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校网络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FTP服务器、Email服务器以及流媒体服务器;经领导小组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一个月;服务器上开设的用户必须按照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要求登记的内容,通过Email按月报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要按照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四、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强化信息发布管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一、建立信息发布责任人制。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专人审批,审批人暂时不在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建立信息发布归口管理制度。所有需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统一归口到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经两办审核后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在网上发布。

    三、建立保密等级制。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院系(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保密等级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及内容。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和设备从事下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的行为: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 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五)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

    (六) 宣传不健康生活方式,格调低下的;

    (七)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校纪校规的。

    五、本着“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各部门自办网页、网站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加强留言版、BBS版等互动版块的管理,及时清除不健康或有害信息,并做好清除记录。

    第七条  建立校园网络系统运行安全警告制度。信息网络中心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网络系统和内容的归口管理工作,发现校园网络系统出现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的现象,要及时向涉及单位指出问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校园网络管理、安全领导小组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网络系统,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划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