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院内商业网点的治安管理,维护各商业网点治安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院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院内商业网点的开设,必须经学院批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手续,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摆摊经营。
第三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占道经营和随意张贴广告。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且校方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院内所有商业网点和外来承包人,必须和学院相关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防范,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 商业网点夜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便利店除外)。
第六条 院区各商业网点除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外,还应加强演练,培训有关人员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便随时应急使用。
第七条 经营商要经常教育所雇用员工自觉遵守学院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文明经商;严禁在销售活动中与师生发生矛盾冲突造成人身伤害。
第八条 各商业网点的送货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通达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在院区内要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杜绝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督促院内各商业网点主办单位落实上述规定,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