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薄恺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114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外来务工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学院从事建筑施工、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于学院编制的外来人员。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

1、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录用关。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必要时各用工单位可对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处协助办理),确保每个外来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严防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院,危及校园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不得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2、必须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3、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本规定第三条)

5、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6、各用工、主管单位在成建制务工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进校七日内,须与其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1)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成建制务工单位);(2)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保卫处 备案,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7、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校方管理,配合学院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

3、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5、进出校门遇有管理人员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不得拒绝。

6、《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7、不得擅自留宿他人或亲属,严禁男女混住。

8、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四、奖励和处罚

对在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外来务工人员中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用工单位负责人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保卫处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学院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