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发布者:薄恺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89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担负起学院的安全稳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细则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1、党政领导重视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综治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评比;

2、综合治理责任人、分管领导政绩档案和述职报告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制落实到实处;

3、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能深入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控制不安定因素;单位职工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传播反动、黄色等有害信息;

5、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预防和减少师生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6、成立维稳小组、信息报送小组、民事调解领导小组(或调解员)等,做好本单位内部师生员工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做到秉公办事,防止矛盾激化;

7、做好本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8、加强网络管理、教学用计算机房有专人负责。开放性的计算机房要证照齐全,并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放;

9、治安秩序和单位风气良好,单位内部不发生大案和大的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可防性案件,不发生火灾,不发生泄密事件,不发生危险品、贵重物品被盗事件;

10、加强劳动生产安全管理,对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做到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11、维护校园环境,单位(个人)无违章搭建,不私自开店、摆摊设点;

12、积极参与,支持学院及地方综合治理工作。

(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预防和制止案()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2、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3、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4、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5、其他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考评程序

1、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要求,各综合责任单位每年初布置综治工作,并层层签订责任状,每年末根据综治目标管理要求及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写出单位综治工作总结和综治责任人述职报告。

2、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综治单位进行考评,听取各综治责任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综治工作落实情况。

3、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评选:检查组根据考评情况初步打出综治责任单位分数(占总分数70%),提交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占总分数30%),两次分数加权后确定综治责任单位得分顺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4、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综治责任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数,由各综治责任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提交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奖励办法

1、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评选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个人)的,由学院授予奖牌或证书,同时发给获奖单位(个人)奖金;

2、本单位职工为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学院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照顾;

3、本单位职工为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为出勤;致伤致残的,报请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承担能力的,由学院按工伤处理。

四、处罚措施

(一)各综治责任单位凡是未完成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规定的综合治理目标的,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

(二)被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综治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本年度不得评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晋职晋级;扣发综治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本年度1%5%岗位津贴。

(三)违反本责任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学院提出给予综治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2、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4、其他因拒不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